2006年3月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企业可否以高薪代替社会保险

  戴先生问:
  某单位与员工约定每月除工资外,另外发放1000元社会保险费,由员工自行办理社会保险,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本报作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某公司应该在社会保险机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有员工在社会保险机构开立了个人社保账户,某公司可以与其书面约定公司将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员工个人,由员工自行缴纳并向公司提供社会保险机构的交费凭证。如果某公司无法确信发放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确实用于办理社会保险、员工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险机构的交费凭证,那么建议某公司统一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以免引发劳动争议。